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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2月,被告人孟某通过他人介绍,伪造了王某、李某等多人为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并且伪造王某、李某等人受该机电公司派遣前往日本进行商务活动的《派遣书》以及日本总公司的《招聘理由书》、《身份保证书》、《查证申请人名簿》等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多人,共收取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上述等人持证非法处境。请分析本案中孟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本题考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区别。本案孟某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根据《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孟某虽然实施了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但是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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