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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某为牟利出版淫秽杂志,每期都会拍摄许多淫秽图片,而且还会拍摄淫秽视频,附在每期杂志后。每次拍摄现场,他都会邀请朋友甚至陌生人在旁免费观看各种淫秽表演,有时几十人,人数最多时到百位观众。为了能够出版,刘某找到自己在出版社的朋友孙某帮忙获得书号,并承诺给之高额报酬。孙某经过关系获得了书号,并将它卖给了刘某,刘某的杂志得以出版,并在市场中流通贩卖,造成了恶劣影响。如何分析本案?
  • (1)刘某构成组织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刑法》第365条规定可知。
    (2)孙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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