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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水库溢洪道加固工程,控制段共3孔,每孔净宽8.0m。加固方案为:底板顶面增浇20cm厚混凝土,闸墩外包15cm厚混凝土,拆除重建排架、启闭机房、公路桥及下游消能防冲设施。溢洪道加固施工时,在铺盖上游填筑土围堰断流施工,围堰断面如图所示。随着汛期临近,堰前水位不断上升,某天突然发现堰后有大面积管涌群,施工单位为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就近挖取黏性土进行封堵,随后上游水位继续上涨,封堵失败,围堰决口,导致刚浇筑的溢洪道底板、下游消能防冲设施被冲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根据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中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处理;施工单位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对工程使用寿命影响不大。 【问题】1.本工程事故发生前施工单位对管涌群采取的处理措施有何不妥?并简要说明本工程管涌的抢护原则和正确抢护措施。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哪几类?并指出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3.根据质量事故类别,指出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在方案制定和报批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根据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说明背景材料中"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
  • 1.(1)施工单位采用黏性土对管涌群进行封堵不妥。(2)管涌的抢护原则是: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3)本工程的正确抢护措施:用透水性较好的砂石、土工织物、梢料等反滤材料在管涌群出口处进行压盖。
    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
    3.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不妥。正确做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对汛期施工险情判断与抢险,尤其是管涌处理的掌握情况。施工期间,尤其是汛期来临时,围堰以及基坑在高水头作用下发生的险情主要有漏洞、管涌和漫溢等。根据案例给出地基结构,本工程堰后渗漏是管涌,施工单位采用黏性土对管涌群进行封堵显然不妥。管涌的抢护原则是: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因此本工程的正确抢护措施:用透水性较好的砂石、土工织物、梢料等反滤材料在管涌群出口处进行压盖。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①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②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④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本工程围堰决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对工程使用寿命影响不大,故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针对不同类别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组织和实施。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其中:①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③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④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对"四不放过原则"的掌握情况。《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中有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2012年水利部《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要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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