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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 (1)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底至1928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基本上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方法。
    (2)土地革命中期(1929年初至1931年秋)的土地法,主要有《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土地交给农民使用,组织大规模的农场或集体农庄,实行集体生产;《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富农和祠堂庙宇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3)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秋至1934年底)的土地法主要是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基本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是规定"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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