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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进口时并没有检验其成分含量,经报关放行放置仓库约一年多,要使用时发现略有潮湿,因而怀疑当初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经分析确实怀疑正确,因事隔一年多,是否可向买方要求赔偿?或经商检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
  • 对于向卖方的有效索赔时间,按《公约》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力,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值期限不符。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一般货物,通常规定其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30至45天,对于机械设备则可定得较长些,一般可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至90天以上,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有质量保值期限的设备,可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就本案而言,如已过有效索赔期限,则即使买方备齐一切索赔文件,或品质不符确实是卖方原因所至,卖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有效索赔期限,应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全部卸离海轮后至多不超过二年。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多使用航程保单,即在这种报单下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送到另一地点的风险。所以,货物一年多后在仓库发现变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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