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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政府投资一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 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 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 人、经济专家3 人、招标人代表1 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 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 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指出事件1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 事件1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有:
    (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情况要求等,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
    (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其实任何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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