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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9月8日10时许,广东省中山市交警支队执勤交警查处陈某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第4项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6关于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认定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属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而陈某的电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陈某称车辆上放有贵重物品,交警可以扣车,但自己不会取回车上物品,执勤交警扣留该车后一直未查看被扣电动车上是否有陈某所称的贵重物品,事后发还车辆时,陈某称电动车上所放的贵重物品已丢失。请分析该案存在什么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本案中,执勤交警在陈某声称车上放有贵重物品时,未当场查验,且在扣车后一直未查验是否存在陈某所称贵重物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1款第15项、第118条规定,如果在返还所扣车辆时,不能同时交付该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民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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