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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应急照明问题:如何处理建规编制组2007年3月12日“关于规范第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配电,……”;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及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2.4条“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之间的不统一?
  • 当应急照明属三级负荷,容量又小的情况下可以变通处理,如:住宅建筑照明容量小,且由于计量的要求,可以混配。
    一般情况均宜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等相关要求执行,及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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