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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7年,林某和程某合意拍摄一部音乐MTV,方某进行投资并担任制片。林某为采集丰富的音乐元素,于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间前往云南、贵州等地进行音乐采风和创作,收集了不少当地的民间音乐供程某参考,两人相互讨论交流对这些音乐元素的感觉,然后由程某具体执笔完成整个音乐MTV的谱曲。该音乐MTV制作完成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注意。一制药公司未经许可,将该音乐片段和部分画面作为他们广告的组成部分。请问:该MTV的乐曲完成后,只有程某个人署名,林某认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那么该音乐曲的著作权应该归谁?相关权利应如何行使?
  • 该音乐MTV乐曲应属程某和林某共同创作的音乐作品。由于该合作作品的无法分割使用,因此其著作权由程某和林某共同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题中,该乐曲虽有程某执笔完成,但是林某收集当地民间音乐元素与程某进行讨论、交流的过程就是参与实际创作的过程。程、林二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融合而成了该MTV乐曲。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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