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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工业厂房工程,桩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公司。施工任务包括厂房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允许桩基工程由A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另行分包,但须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最后A建筑公司选定B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专业分包。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发现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预制管桩作为“甲供构件”进行管理,你认为是否合适?理由是什么?
  • 不合适。提供预制管桩的B公司是A公司的桩基分包单位,而非A公司的“甲方”(或“建设单位”),故此将预制管桩定为“甲供构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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