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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6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08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问题: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说明理由。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说明理由。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本题中,张某与甲公司并未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此时张某享有专利申请权。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能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2008年1月是张某取得该专利权的时间,并非是申请日,因此并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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