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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S县地税局于1998年10月10日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曾某自1997年以来承包县漆包线厂工程取得营业收入1255500元,应补缴税款39193.6元,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曾某于1998年10月20日前缴清应补缴的税款。曾某未能如期履行纳税义务。S县地税局于1998年10月26日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曾某又作出了除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曾某不服,以县地税局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为由,向S县法院提起诉讼。S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如下: (1)对S县地税局依法追缴原告欠税及滞纳金的行为予以支持; (2)撤销S县地税局对曾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S县地税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有什么欠缺之处?
  • S县地税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的欠缺之处在于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在对曾某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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