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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歹徒报复砍伤。陈某跑得过程中,歹徒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司机拒载。当歹徒即将追上时,适逢一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被拒绝。眼看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点,将摩托车工具箱撬开,将箱内现金12000元占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此后逃往外地。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 1、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且该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
    2、陈某将丁某的12000元现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该摩托车可视为由陈某代为保管的财物。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陈某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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