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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国际经济法涵义的科学性。
- 1.狭义说与现实不符,狭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交往主体仅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其调整对象也公限于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从当代的客观事实来看以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主体的一方或双方,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显然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对国际经济关系起调整作用.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理应由国际公法规范加以调整和制约,但在当代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则不但受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而且受有关的国际私法规范、各该交往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以及国内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3.结论。科学的符合客观现实的国际经济法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往往同时起作用,并互相渗透、互为补充,而且东道国的国内法往往占有主导地位。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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