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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徐某,1972年3月出生,初中毕业。因不能胜任工作于2000年5月被A县公安局辞退,于2004年8月报考B县公安局的职位,被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安局认为徐某参加过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就取消了徐某的见习期,作为正式民警在刑警队工作。徐某后来在侦破一起特大爆炸案中,成绩突出,被记二等功,并予以提前晋升警衔。请谈谈你的看法。
  • B县公安局的许多做法是错误的:
    (1)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的学历条件必须是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王某只是初中毕业,没有资格担任人民警察。
    (2)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而徐某在报考B县公安局职位前被A县公安局辞退后不到五年,B县公安局不能录用徐某。
    (3)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徐某尽管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属新录用人员,必须试用一年。B县公安局不能取消徐某的见习期。
    (4)根据《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徐某在侦破一起特大爆炸案中成绩突出,按规定只能给予嘉奖,不能授予二等功。
    (5)根据《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徐某荣获的是二等功,不能提前晋升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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