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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银行营业窗口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 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
    假币的收缴:
    (1)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柜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2)办理现金存款类业务发现假币时,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3)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4)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视同现金独立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收缴的假币,网点每月上缴邮储一级支行(县市局),办理交接登记,由邮储一级支行(县市局)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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