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 甲于2008年5月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但是甲因为与乙是好朋友就没要乙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乙仍然不向甲偿还该借款。甲欲起诉乙,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甲非常愤恨,于是在乙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乙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2009年2月,甲提起诉讼,请求乙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承认自己于2008年5月向甲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乙的承认作出甲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 不可以。该证据是甲通过非法侵犯乙隐私所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法院可以认为该证据无效。同时,由于甲非法侵犯乙隐私,乙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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