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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检察权包括哪些内容?
  •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综合各项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以下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案件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劳动教养机关的教养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7)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8)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9)检察解释权。检察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检察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10)提出议案权。提出议案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权力。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着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展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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