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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一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 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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