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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古代法律中如何赋予贵族官僚的特权的?
  •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法律赋予贵族官僚一定的特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
    魏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北魏律和北齐律也都规定了“八议”。
    《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
    《唐律疏议》除了规定“八议”之外,还规定了几种人可以享有“减”、“免”、“官当”、“赎”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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