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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1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通过电传方式达成协议,B公司承诺在收到A公司8000元定金后一个月内向对方提供电镀电解开关电源一台。2000年1月4日,B公司收到约定定金,但至2000年3月30日发函通知对方因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而无法交货,又称要争取交货而拒不退还定金。直至2000年8月,某工商分局对B公司立案查处时,B公司既没有履行合同,又没有退回定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从未生产及试制过上述开关电源,也没有相关产品成熟的资料;合同订立后,也没有做过上述开头电源所需的相应准备,以致至案发仍没有生产出上述产品。B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还是合同欺诈?为什么?
  • 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其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一方定金付了,一方却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如果从单纯的合同纠纷原因分析,可能是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违法行为,然而,从案情介绍来看,可以判断B公司并不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
    (1)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B公司无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经验和生产记录,并多次推辞,隐瞒事实。
    (2)是否有履约诚意。B公司签约前无履约能力,违约后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弥补对方损失,毫无诚意。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诚意,违约后拒不退还所收定金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有关规定,认定B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合同欺诈,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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