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试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都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效力性能。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处于有效与无效的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效力性能的确定性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确定的,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情形或类型。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 某公司为安装下水管道,在马路一侧挖沟,并
- 宣告失踪使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
-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 法人的机关
- 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与其他民事主体的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转让
-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
-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 代理权终止
-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的多少划分,债可分为
- 物权与债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的区别。
- 公民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
- 法人成立的条件
- 所有权一般是无期限的,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 在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
- 债可因下列事实( )发生。
- 下列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