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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5幢、会所1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标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设计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2)合同工期306d,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d。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因钢筋价格上涨较大,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协议价款为60万元。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 事件3:2012年3月22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基础底板施工期间,因连续降雨发生了排水费用6万元。2012年4月5日,某批次国产钢筋常规检测合格,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还需对该批次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测,化学成分检测费用8万元,检测结果合格。针对上述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索赔程序和时限要求,分别提出6万元排水费用、8万元检测费用的索赔。 事件4: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12年12月28日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2013年1月5日确认验收通过,并开始办理工程结算。 指出事件2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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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及理由如下:
错误之处一: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
理由: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错误之处二:建设单位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
理由:根据《建筑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错误之处三:A专业公司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
理由: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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