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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人格减等
  • 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按这一制度,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公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宜成为人格不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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