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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利用65个个人股东账户大量买进乙实业股票,截至1998年2月27日,甲公司共计持有乙实业股票7345566股,占该支股票总股本的7.08%。但是,甲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自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则,即当该公司持有乙实业股份达到5%时,没有向被收购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也没有进行公告。因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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