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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实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被告曾会同当地村委会,对原告与包某的纠纷进行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迟迟不予处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 乡人民政府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迟迟不予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 不作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不作为行政违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故意拖延作为或拒绝作为,即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案件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包某的建房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即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申请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关系。被告对这种义务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对违法行为放弃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受到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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