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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徐某,两年来接受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5万元、出国培训费2万元,被人举报而案发。在案件查处中又查出该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张某也接受了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3万元。请问:徐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准确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 (1)徐某、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徐某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某担任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开处方之便,非法收受药商钱物7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张某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某是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属于普通医务人员,其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商钱物2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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