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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各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及损失赔偿方法。
  • 建筑工程一切险各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投保时可先按工程概算金额确定保险金额,完工后再按工程决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保险费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的保险金额可按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也按重置价值计算,但以不超过整个工程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果在20%~50%之间,应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如果超过50%,可考虑单独投保安装工程险。(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即按重置同一牌号、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的机器、装置及设备的价格计算保险金额,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并应开列清单,附在保单内作为凭证。
    (5)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可以按工程的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大的工程一般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5%,小的工程不超过10%。
    (6)工地内现成建筑物的保险金额可按建筑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列明财产名称及其保险金额。以上七项保险金额的总数为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的赔偿处理如下:部分损失赔偿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全部损失赔偿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对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赔偿是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财产的各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应投保的保险金额,则按比例赔偿。赔偿损失后,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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