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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各国主要采用了哪几种类型的解决方法?
  • 公司交纳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还要同股东的其他收入一道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公司利润中用做股息分配的部分便经过两次征税,对同一税源基础进行重复征税,在税收理论上被认为是违背税收公正原则的。世界各国政府在解释,解决这个问题上既无统一说法,也无一致做法,只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适时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分别实体制(separateentitysystem),即把公司真正地被当作为区别于公司股东的经济实体,政府不对所谓的重复课税进行调整,对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分别课税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采用分别实体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
    第二,完全结合制(fullintegrationsystem),与分别实体制恰恰相反,把公司不看作为分别的实体,而看作为股东的组合,因此可以将公司所得税当作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对待,在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时股息收入则被允许进行全部扣除。完全结合制实际上是取消了公司所得税,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些国家政府部门提出过类似建议,但是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采用过。
    第三,差别税率制(splitratesystem),差别税率制处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具体做法是把公司应税所得(利润)划分为两部分,作为股息分配的那部分利润适用低税率,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则适用高税率。德国、日本等国采用这种方式。
    第四,归属制(imputationsystem),即政府对公司所得课税后,允许公司将股息连同所归属的所纳税款一起转移给股东,股东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可以将该笔已纳税款从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款中予以扣除,冲抵其所获股息的所得税义务。这实际上是把公司的一部分税款归属于股东,作为股息的预付所得税,从而减轻了对公司股息的重复课税。英国是采用这种归属制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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