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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各国税务当局出于实际需要,对“全面所得”概念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税法规定。简要说明,这些调整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 各国税务当局出于实际需要,就要对海格-西蒙斯的“全面所得”概念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税法规定的用于税收目的的所得计算。这些调整主要源于三种考虑:
    第一,出于计算方便考虑而进行的调整。一般情况下,各国税务当局征税所依据的所得概念通常较窄。例如,美国所得税法规定,只对以现金为基础的市场交易上获得的所得征税,而源于非市场(非现金)经济活动的所得均不包括在征税所得范围内。税务当局认为,在不存在着市场交易情况下勉强计算某些收入价值往往会带来诸多争议,对正常征税反而不利。
    第二,基于公平考虑而进行的各种调整。各国所得税法通常允许纳税人从个人所得计算中按照规定进行一些特殊项目的排除、扣除、免除或减除(如美国税法允许把大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的一部分从个人所得中扣除),不作应税所得对待。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平考虑的,因为发生特殊性支出(如灾难损失)的这些人和那些取得相同收入而没有这种支出的人相比,在纳税能力方面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务当局对此应该进行区别对待,否则规定这两类纳税人同等纳税反而会使税负担分配变得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第三,基于激励目的考虑而进行的各种调整。为了鼓励社会成员从事某些有益于公众的经济活动(如对慈善事业的捐款和公益性投资),有些国家允许纳税人把这类支出不计入应税所得,或者允许他们把这类支出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或者允许他们把部分支出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这种规定虽然相应缩小了对这些人进行所得征税的税基规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某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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