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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宾馆大堂改造装修工程,考虑到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较为明确,工期较短,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消防系统工程改造内容工程量目前无法确定,合同中约定此部分暂估价为12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消防工程由业主指定的某安装公司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最终消防工程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价款为146万元,承包商提出追加结算差额,但业主认为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不应追加合同价款。 事件二:设计采用地热辐射采暖,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过程均由现场监理旁站验收。地采暖工程接近完工前,业主工程师要求对某区域房问地采暖重新剥离检查防潮层和绝热层。承包商认为施工过程经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并验收合格,需业主承诺补偿重新检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延长由此影响的工期,才能配合业主再次剥离检验的要求。但业主认为可以随时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 问题 本案例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 本案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恰当。
    因为本案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短,施工范围和承包内容明确,所以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相对来说对双方风险都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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