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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公司为“协昌11”轮的所有人,2002年11月23日,A公司与俞某签订定期租船合同。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B公司应俞某要求为其承租的船舶供油19次,但只收到部分油款。后俞某在天津被刑事羁押,油款尚未结清。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付清剩余油款。B公司认为,该轮为A公司所有,俞某是A公司的代理人,应由A公司付清油款A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 不能。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定期租船合同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A 公司与 B公司之间没有书面供油合同也从未就船舶物料的供应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A公司无权向 B 公司请求油款。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在租期内,承租人是船舶的实际经营人,负担船舶营运费用,包括负责提供船舶燃料并支付费用,也即本案中俞某作为承租人应负担油料的供应,故 A 公司应向俞某请求支付剩余的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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