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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 根据《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弃婴收养,应提交福利院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时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孤儿收养,应提交福利院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孤儿收养,应提交送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此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监护人是单位或组织的由本单位、组织出具证明,是指定监护人的由指定机关出具)。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有生父母孩子的收养,监护人必须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证明和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件。
    (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的孩子收养,送养人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供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
    (6)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送养人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经公安或公证部门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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