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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与刘某同住一院内。1999年4月9日,王某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建房申请,土地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同意王某将其私有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并新盖房屋3间。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许可的实施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出入,因此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土地规划局发放的建房许可。本案中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如何确定?
  • 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拥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种行为时,往往会牵涉到相邻或相关人的利益。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从形式上看,土地规划局批准王某改建私房的行为,并未涉及刘某,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针对刘某作出,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一行政行为存在着侵犯刘某的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可以作为原告以县土地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王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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