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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近日,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对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调查保全组应在立案当日的3日内完成保全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的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裁完毕。速裁组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庭审方式,而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自速裁组成立以来的3个月里,速裁组4位法官共收案1216件,结案率为84.79%,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请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对上述改革措施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字数不少于500字。
  • 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平衡近年来,为缓和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在对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大胆尝试。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的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就是诸多尝试中成功的范例。
    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口头起诉;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法院可当即审理;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审判;
    (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审理进程,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
    (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立案3个月内审结。
    从速裁组的实施情况来看,它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更对传统简易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创新,突出了"简便、快速、高效"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其次,提高了法官独立办案的能力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提高了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避免了同一法官既审理普通案件又审理简易案件产生的弊端;最后,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快了诉讼程序的进程。速裁组的尝试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也为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许有人会说,过于简易化的审理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是一种程序不公的表现。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在关系上分析,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确实是一对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一方面,公正的程序因有利于保证裁判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根本上说是高效率的;而不能保证裁判公正的程序,即使十分简化,也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也应当以效益进行评价。公正的程序要求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从而努力避免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的时效性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的程序还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因此,要在简易程序中协调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之间的矛盾,相关的改革措施应兼顾程序的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简易程序也应符合正当程序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法官中立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均应得到保障。要强调诉讼的公正仍是追求的目标,即便适用简化的程序也一样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只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恰当地进行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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