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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1)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或因法宝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无条件行使,持票人公按票据上记载的时间或法律规定行使即可;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须在法宝原因发生时方可行使。
    (3)对方当事人不同。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关系人;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则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
    (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该金额的法宝利息、法宝的必要费用。
    (5)权利消灭时效不同。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针对远期)期或出票日(针对即期)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追索权的权利时效,首次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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