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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7年6月3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6月5日晚9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请你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由于姜某、白某等人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许某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这是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行为。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许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许某用一气筒向朱某打去,虽然造成了朱某的死亡,但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所为,这是他不能预料的,因此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故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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