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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某甲,男,二十岁,学生。2006年11月6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看到一男青年在大街上侮辱自己的女友某乙,即上前指责,遭男青年殴打,某甲被迫自卫。在对打时,身穿便衣的民警某丙由此路过,即抓住甲某的手制止打架。由于某丙没有表明公安人员身份,某甲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逃跑。某丙受轻伤,经治疗已痊愈。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过失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无罪释放。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某甲遭男青年殴打,被迫自卫,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某甲把某丙误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夺路逃跑,这是他的假想防卫。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某丙突然抓住甲某的手,而且身穿便衣,并未表明本人身份,故某甲不可能预见到某丙是来维持秩序的民警。总之,本案被告人某甲不负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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