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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上海某公司接到一份新加坡XX银行开来信用证,货运南非德班,金额96300美元,信用证列有二项特殊条款:一、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二、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试用国结算的知识分析这两个条款对托运人的影响
  • ①条款1上海——德班航程有一个月,不可能发生单据迟于班轮到达,所以进口商无此实际需要(要求把单据先寄给进口商)
    ②条款2要求将提单发货人做成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使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也不应该接受也就是托运人做成信用证申请人,托运人可以要求停运,但现在托运人写成进口商了,本来托运人是出口商,将来一旦进口商拒付的话,船运公司把货物退给托运人了,而现在的托运人反过来写成进口商了,所以出口商完全丧失了货物的支配权。
    ③该信用证中二条款是加强在出口商头上的紧箍咒,极易造成被动甚至受骗上当的局面风险极大。应该认真对待,除非是信誉十分可靠的客户外都应要求删除,以防患于未然。一般情况下,海运提单的托运人就应该是出口商,海运提单一般要寄给银行,通过银行来付款赎单,提单不要直接寄给进口商,寄给进口商以后,银行就控制不了它,出口商也控制不了海运提单,因为进口商拿到海运提单就控制了货物。 要求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而且托运人写成进口商,写成信用证的申请人,这是明显的有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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