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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制衣厂女工赵某2000年7月10日因连续旷工超过15天被企业除名,赵某不服,不断向该厂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工会、妇联写信、上访,均未收到明显效果。9月15日,她在律师的指点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请问:赵某的申请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 1)赵某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2)理由: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时超过申请仲裁时效,若非主观过错,并有证据证明其不间断地向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反映、申诉,且该证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属于正当理由。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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