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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农民崔某被某石油公司招收为临时工,从事炊事员工作,并先后两次连续签订了1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经与崔某协商,该公司同意再次续订其劳动合同。崔某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以崔某是农民工为由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同意签订3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并说明理由。
  • 1)该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作出不同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但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国家规定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而崔某虽是农民工,但其从事炊事员工作,不是农民轮换工的工作岗位。该职工在某石油公司连续工作已超过10年,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当崔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油公司应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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