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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2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戌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与乙公司未就保证范围作明确约定,因此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有效。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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