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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10月15日,某阿拉伯国家驻我国使馆二秘穆罕默德驾车返回位于东交民巷的使馆时,不慎撞伤来华留学的菲裔美国人约翰,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辖区公安机关接警后,当场口头传唤二人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同时扣押穆罕默德驾驶的车辆。因二人略通汉语,公安机关遂直接使用汉语对二人进行询问后,依法对二人作出治安拘留五日之行政处罚并送达拘留所执行。2008年10月20日,该公安机关在向市级公安机关报告了对穆罕默德、约翰治安拘留情况的同时,将该情况通知了二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何违法之处并讲述理由。
  •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穆罕默德治安拘留五日违法。理由: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在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后,层报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2、扣押穆罕默德的车辆违法。理由: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3、因二人略通汉语,公安机关遂直接使用汉语对二人进行询问违法。理由: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4、5日之后报告违法。直接将情况通知使馆违法。理由: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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