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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主要法律制度。
  • 1、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的制度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里的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主要是指年度计划,这是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依据,这个计划由各级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每年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站点布局、作业时间、设备需求等。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2、作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
    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明确规定了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在组织管理、作业装备、作业点设施、作业技术规范、人员技术水平、作业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制度
    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利用高射炮、火箭弹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因此,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作业的规程、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制定相应的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和实施办法。
    4、作业装备和作业设备的年检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条例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实行年检制度,这是一项责任重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把好年检质量关。
    5、专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定点生产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企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部门指定。被指定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生产。以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使用设备标准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等。
    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统一采购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作业需要采购前款规定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采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由定点企业生产出来以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除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转让和出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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