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 2008年4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的M设备,租期1年。2008年8月10日,A公司由于缺乏流动资金,与C公司签订了出售M设备的买卖合同。C公司在支付合理价款后,拉走M设备。 2008年11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本金为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的借款合同;同日,A公司以其价值4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D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书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2008年11月5日,A公司与甲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12月10日,A公司从E公司处购买原材料,约定于2009年3月1日付款。为了担保货款支付,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E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2月1日,A公司在该块抵押的建设用地上开始新建办公楼。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定将M设备返还给B公司。B公司得知M设备在C公司处后,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遭到拒绝。 问题: 1.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并说明理由。 2.甲银行何时取得A公司厂房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假设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未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甲银行应如何实现其权利? 4.A公司在抵押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办公楼是否属于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假设A公司到期未向E公司支付货款,E公司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 1.B公司不能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A公司对于B公司的设备无权处分,但是C公司是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所以此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C公司取得设备的所有权,B公司不能要求返还。
    2.2008年11月5日,甲银行取得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甲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A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的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外,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则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A公司在抵押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办公楼不属于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E公司应当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与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是只能就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能就新增建筑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