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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本案的著作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若其有效,何时生效?
  •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质押。本案即是一起著作权质押纠纷案。根据规定,设定著作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管理机关。本案中丙某小说书稿的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且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了书面的权利质押合同,而且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因此该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自2002年3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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