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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 不行。因为环保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是以两机关的共同名义作出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一,混淆了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分工,破坏了法律确立的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管理职责的分工制度;第二,责任承担不明确。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职能分工不明确,必然导致责任承担不明确。这样做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最后,由于责任不明确,联合执法容易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所以本案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独立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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