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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4)其他有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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