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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理解行政荣誉是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转化为道德责任的有效途径?
  • 行政管理中的责任体系可以分为三种,行政责任体系、法律责任体系、道德责任体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制度性的责任设置,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有僵化的特点;二者也表现出依据权力结构而对上负责任的情况,缺少对权力结构中向下负责的动力。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都是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责任要求,如果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仅以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为行为标准,则无法满足公民对行政管理的多样化的需求,无法适应丰富的行政管理活动内容,无法实现服务于社会的宗旨。
    同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本身也存在着某些冲突的可能性,当上级的命令、法律的规定等出现矛盾的时候,尽管依法行政是行政的基本原则,但在官本位的行政理念影响下,“唯上是从”往往是许多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选择。道德责任的存在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道德责任的承担,能使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通过其自身的内在信念而发挥积极性,不再致力于如何避免责任的追究,而是致力于满足公民对行政管理的多样化需求,努力与动态发展着的行政管理实践保持平衡,最终实现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在上级的命令、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以道德判断作为行政行为选择的原则。也就是说,除了对上级和法律监督主体负责,更重要的是,对良心负责。
    可见,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可以相互补充,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最终要向道德责任转化。行政荣誉机制使三种责任更具有灵活性,是三种责任机制相互补充的融合剂。由于荣誉可以为行政行为主体带来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使得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即使道德存在没有达到较高的自觉追求荣誉的水平,也会为了某些利益而积极追求行政荣誉。但是,行政荣誉的获得,不仅需要完全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义务,还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贯彻道德责任原则,以其获得肯定性的道德评价。在上级的命令、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不以权力意志为标准、不以法律条文为教条,而是在上级的命令、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之间,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做出有机地协调与选择,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可能在一开始的时候,超越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底线而追求更高的道德原则只是一种被动(为了获得期望利益)的行为,但是,当这种道德实践和道德活动不断坚持下去,就会转化为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
    在现阶段,不能片面地强调道德责任的作用,不能把廉洁奉公、勤政爱民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内约上。因为,在成熟的法律、规章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在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之下,在环境因素的冲击下,道德内约的闸门一旦被冲垮,行政行为失范的后果会变得非常难以预料。所以,现阶段,不偏执于道德责任体系,进一步深入完善法律、规章及监督因素,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责任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价值目标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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