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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在沿海国的EEZ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
    1)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沿海国EEZ内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并遵守公约关于EEZ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的规定。
    2)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参与开发EEZ内生物资源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协议制定,包括双边的、区域或分区域的协定。并考虑相关因素。
    3)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4)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参与沿海国EEZ内生物资源的开发,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EEZ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况。
    5)当沿海国的捕捞能力接近捕捞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全部时,也应允许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发展中的内陆国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义务:
    1)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
    2)在现有协定下参与的程度,及其它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参与的程度,避免使任何一个沿海国或其一部分承受特别负担;
    3)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
    4)发达的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仅应开发发达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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